週刊报导声优过去AV资歷有无法律责任?专业律师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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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6-4-11 14:54:59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回复:  0 浏览:  1242

 
自 4 月 5 日八卦杂誌《朝日艺能》刊载了人气声优新田惠海疑似在大红之前拍摄过素人 AV 影片的消息后,一场前所未有的风暴席卷了声优和艺能界,事件至今仍餘波盪漾。面对大眾排山倒海的质疑,新田的经纪公司仍然保持低调,对一切的质疑否认到底,即使网路上对她不利的证据和对比图与日俱增。

  不过在事发后,支持者和见猎心喜的反对者互相攻訐的当儿,却很少有人去讨论让这次事件浮上檯面的正当性:究竟週刊等传媒在未获得偶像本人或经纪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当事人曾经演过 AV 的经歷公开,是否有名誉毁损或妨害秘密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是否表示日后偶像们為了在镁光灯下活动的机会,即使未出道前还是祖宗十八代发生的丑闻被挖出来也必须忍辱负重的吞下去?如果有,新田的事务所有办法化守為攻,挽回失去的名誉和粉丝的信心吗?日本律师网站「律师.com」特别就这个问题為大眾请教东京千代田区的清水阳平律师,以下為专业人士的回答。

AV的演出经歷是否造成其社会评价的下降是重点

  如果要以名誉毁损嫌疑的理由打这场官司,那麼先决条件在於「 AV 的演出经歷确实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下降」如此情况确实存在。

  确实在一般场合而言,「自己曾经演过 AV 」都是人们难以对外界啟齿的事情没错。不过毕竟拍摄 AV 本身并不违法,如果要说当事人曾经当过 AV 女优的过去被公开就会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可能有些问题。

  只是以现今社会风气而言,必须在社会大眾面前裸露身体并以性行為演出的 AV 女优在眾人的价值观中异於一般职业也是客观事实,戴著有色眼镜或蔑视的成见看待这份职业的人亦不在少数。在这个大环境的前提下,在足以吸引大眾注意的场合公然指称当事人曾经参与 AV 演出,是可以被判定為确实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的。

  那麼,本次的事件本身是否符合名誉毁损呢?

  即使该报导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存在,只要满足以下 3 点,便会被判定為不违法,无法控告其名誉毁损罪。

1.公共性:跟公共利害关系有直接的关联性。

2.公益目的:该报导单纯為了追求公共利益。

3.真实性:该报导所指為真实事件。

  所以如果这次报导的事件纯属子虚乌有,那麼便不符合第三点,可判定週刊违法。如果报导内容属实,就必须从是否符合前两点来做更深度的检讨。虽然最后的判决可能还是由法官自由心证,不过类似这种演艺八卦新闻要说是对公眾利益有大影响只怕会比较有争议。整体来说,这件案子要以名誉毁损罪上诉成功不是没有希望。

是否侵害当事人隐私,妨害秘密?

  如果要从是否侵害隐私权的角度来看这则报导,则要先知道一点:「以侵害隐私而言,公开的消息愈接近事实,那麼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愈大,愈有可能成立」。但是在一般认知场合,必须是非公开性质的消息才有侵害隐私的嫌疑,而疑似当事人演出的 AV 到之前都是公开贩卖的。所以如果当事人曾任 AV 演出确為事实,该影片被公开贩售也就容易被解读為当事人同意公开,因此可能会得到侵害隐私罪不成立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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